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开放性实验(训)(以下简称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单位要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开放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备的硬件设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场所等;
(二)较强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技能加强型、科研型、创新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辅以教师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技能加强型开放实验:课堂教学之外需进一步加强技能训练的实验项目,需在开放时间进行。
(二)科研型开放实验:教师或学生的科研项目,吸收部分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三)创新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项目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实验室开放活动。
(二)学校提供资金保障,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超工作量津贴等。
第六条 基本程序
(一)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计划申报制,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月由各二级学院列出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每个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实验(训)室开放项目计划表》,报实训中心和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开学后开始实施。
(二)学生根据各二级学院公布的实验室开放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填写《各二级学院开放性实验(训)室使用申请表》。获批后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实验,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次者,将取消参加实验室开放项目的资格。
(三)各开放实验室必须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方式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四)各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的总结存档工作。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指导教师职责
(一)实验室开放时间须有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值班,负责做好实验秩序维护、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登记工作。
(二)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三)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没有预习的不允许其做实验。
(四)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于学生自拟或自己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应按照开放时间进入实验室,不得无故缺席。
(二)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三)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须签名登记,同时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九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第十一条 鼓励与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实验开放指导工作量津贴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对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效果显著的二级学院,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九点至晚九点的“全天开放”运行模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训中心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