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心)、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其他各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升级、撤销。建设工作内容为申报、论证、审批、实施、验收、考核评估等。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校、二级教学单位二级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教学单位领导和实验室工作领域的专家任组员。领导小组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建设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实验实训中心。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室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论证、审批、建设实施监督指导、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配合招投标采购中心开展教学仪器设备招标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是实验室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年度规划、建设方案的制订、调研、论证工作。
(二)负责组织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按要求提交《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三)参与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
(四)负责实验室建设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五)配合学校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
(六)制订实验室相关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七)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定期检查防火、防触电、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组织实验室人员开展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的需求,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各类科研平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保证配套科研经费有一定比例用于购置实验室设备。
第十条 人事处对实验室队伍定编、配置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十一条 保卫处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实验室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 后勤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验室用水用电保障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范围
1.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改建、撤销。
2.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零散添置或更新。
3.教学软件购置。
4.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1.各教学单位依据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本单位实验室年度建设规划,认真开展调研及论证,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湖南信息学院教学软件购置申报书》《实验室建设项目调研论证报告》报实验实训中心。
2.零散设备购置可以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申请,报告中说明购置理由、使用效益、设备参数等,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均须通过论证、审批流程。
(二)论证内容主要包括立项依据充分、预期效益明显、设备配置科学、建设环境完备、管理人员到位等。
(三)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成立论证工作小组,开展论证工作,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信息中心、后勤处、财务处、保卫处、校内外专家组成。
(四)论证结束后形成论证报告,主管校领导确认后,报校务会审核立项,报学校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各申报单位,根据《湖南信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建设项目审批及招标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分工
(一)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制定项目实施进度,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人,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协调指导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组织项目验收。
(二)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跟进、检查执行情况、设备使用培训,及时发现、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投标、签订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方案,明确水电施工标准,施工现场检查指导。
(四)信息中心负责对实验室网络设备、软件、网络设置把关,提出网络综合布线标准,实施网络监控设备的审核、安装、测试、验收。
(五)财务处负责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相关票据、合同付款等的审核工作。
第五章 项目变更及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由项目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项目变更报告,详细阐述变更理由及变更需求。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在预算范围内的可以执行,超预算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后执行。项目变更后的方案不可行,学校将取消该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严格把关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审核,实验室建设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如需超出预算应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经费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付款,凡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费学校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六章 项目建设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评,对合同履行、施工进度、验收结果、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在项目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及负责人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影响实验室建设实施进度、效果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信息学院实验(训)室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