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5 号)、《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教发函〔202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心)、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其他各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应实验室的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相关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相应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各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二级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校级安全责任体系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保卫、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归口管理和安全工作检查监督、安全隐患排查和协调整改,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单位和实验室两级),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各实验室管理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员是所负责的自然房间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实验指导教师是实验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 学校与有实验室的二级教学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二级教学单位与各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学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切实将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所涉及的实验室和自身安全均负有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实验实训中心或二级教学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对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应对承担化学、生物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二级教学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交接手续,资料归档,明确使用、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验室废弃物必须有专人管理,使用专用容器,密封完好且张贴标签并由学校后勤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重点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停用、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实验人员进行危险性实验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安全鞋等防护用品,不得佩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须盘在工作帽内;激光设备操作人员使用设备时须佩戴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不戴手表等能反光的物品,禁止直视激光束和它的反向光束,禁止对激光器件做任何目视准直操作,禁止用眼睛检查激光器故障,检查激光器必须在断电情况下进行。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使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五)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责任人批准,并报请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水、电、消防安全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
(三)要节约用水用电,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造。
(五)安全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发生安全事故。
(六)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慎用明火。实验室内有爆炸性粉尘、气体和在使用易燃类物质的实验室严禁用明火;在储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和仓库周围严禁使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
(九)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实验楼停放和充电。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栓、防烟面具、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应急救护包、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根据实验条件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
(一)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严格做到五关(关门、窗、水、电、气)、定期开展三查(查仪器设备、查电路规范、查消防设施),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实验室须有安全信息提示牌和危险警示标志。各实验室应在门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装具。
(三)实验室保持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区域抽烟、携带食品饮料和乱丢垃圾。严禁封堵实验室可视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实验室应妥善保管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严禁在走廊、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二级教学单位应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指定专人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六)实验室须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及时完成实验室安全信息日检工作。实验结束后、节假日期间按规定不开放的实验室,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保持工作场地整洁有序,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二级教学单位须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以及演习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需参加安全教育及通过准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结果运用,依据《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的落实情况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每年对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准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或不定期安全抽查,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每学期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危险源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及日常巡查等。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全面检查、针对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等。 每次检查结束后,二级教学单位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每日对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仪器设备情况、离开时水电气是否关闭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归档情况;
(四)实验室消防安全设施、器材配置、标识张贴情况;
(五)实验室环境、用水、用电规范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七)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登记情况;
(八)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
(九)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实训中心将予以通报,对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实验室进行停用处理,待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启用,二级教学单位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各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制订完善的整改方案。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实验实训中心和保卫处报告,开展联合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均应形成记录,保留好检查方案(通知)、现场照片、检查记录、整改报告等资料,纳入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确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参照《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涉密安全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开放的,必须经实验室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划定开放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实验人员及管理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实验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其实验,取消实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较大险情和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应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消防器材进行灭火,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评估事故损失,落实整改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经费预算制,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学校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由实验实训中心统筹汇总审核后上报。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实验室安全制度、警示标牌、水电气及设施维修、安全隐患整改、消防器材配置、安全教育资料印制装订、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挪用、乱用实验室安全专项经费,经费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严格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经费由二级教学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统一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报学校保卫处消防安全科统筹安排。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造实验室项目经费预算,应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因素,将实验室安全建设及改造项目经费一并列入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中,如因未充分考虑或遗漏造成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检查、安全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追责赔偿。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