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中心)、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其他各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模式,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进入学校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教职工、学生、校外人员等。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准入教育培训、考试,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在实验室工作和学习期间须持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体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须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学校实验室准入教育考核体系的建设以及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二级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负责对入室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工作。
(三)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危险源特点、实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日常管理、应急处理等方面,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教育内容由各实验室自行制定。
(四)如因安全教育及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制订培训计划,详细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过程材料作为年终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考核依据,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倒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与培训,引导师生员工树立高度重视安全的理念和积极查找安全隐患的意识,掌握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基本方法,以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密、防毒、防泄漏、防污染等教育,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各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安全教育的内容。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与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学校、各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实验室水电、消防等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
(三)理工、艺术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的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
(六)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开设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举办知识竞赛,印刷实验室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等。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建设与维护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平台、安全考试题目及各类安全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充实,更新完善安全教育网络平台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方案,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编制、更新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手册;督促本单位各实验室开展安全教育与准入考核。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考核;拟定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制定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操作培训,并根据科研项目、教学内容、仪器设备等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操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初期,应完成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在线学习(不少于2个学时)和考核。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个学时的实验室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之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学习,各相关实验室根据需要另行安排专项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特点开展,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凡涉及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使用前必须对实验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承担涉密项目的实验室,二级教学单位必须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开展保密安全教育,并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执行情况,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重要危险源的二级教学单位,按照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进行不同要求的培训;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鼓励其他学院开设安全选修课。
第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各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关的安全条例、安全应急预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张贴上墙并由专人负责予以监督执行。
第四章 准入条件和流程
第十八条 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取得需经过以下流程:
(一)按要求完成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并考试合格(90分及以上);
(三)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气体钢瓶等)和病原微生物,或涉及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的人员,其准入资格需每年审核,准入条件为每年参加国家规定的教育培训,获取相关资格证书,参加二级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相关安全专题考试,且考试合格;
(四)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来校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进入实验室前应告知其潜在的风险,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报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备案;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由二级教学单位和实验室组织安全教育和准入考核,并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跨单位开展实验活动的校内人员进入实验室须所属二级教学单位批准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对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情况,学校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