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1000 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教学软件。
第三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验收、资产、使用、维护、维修、出借、调拨、移交、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在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实训中心归口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仪器设备全过程管理流程,不断优化仪器设备管理机制。
(二)负责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三)负责仪器设备安全工作,组织制订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仪器设备安全检查、整改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配合学校资产管理中心定期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工作,确保账、卡、物、证相符。
(五)负责仪器设备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开展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工作。
(六)负责学校考试及大型活动的设备运行保障工作。
(七)负责仪器设备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管理职责:
(一)本单位应明确一名主管仪器设备领导、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织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查工作。
(三)建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定期开展仪器设备资产清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和完好性。
(四)开展仪器设备日常检查,及时开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对于无法完成自行维修的应在当天做出判断并及时上报,做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售后服务记录。
(五)明确仪器设备存放地,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放回存放地。
(六)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仪器设备有关信息、数据,配合学校完成各种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积极协助单位主管领导落实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验收、资产、保管、维护、维修、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相关工作。
(三)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资产清查和信息统计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账、卡、物、证相符。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处置、赔偿手续。
(四)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
(五)积极参加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六)负责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建立资产台账后,根据系统生成的设备条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条码张贴。
第九条 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求需要离开存放地使用的,在本单位范围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管理员登记后执行,管理员负责使用完后及时归还至存放地。离开本单位在校内使用的,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登记后执行。需要离开学校使用的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需要永久变更存放地的,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资产管理中心审批登记后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存放地。
第十条 仪器设备应保持摆放整齐、干净、完好,管理员每日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登记完整、完好及维护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资产、使用、维护、维修、出借、调拨、移交、损坏丢失赔偿、报废处置等按《湖南信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湖南信息学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定期开展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纳入仪器设备管理考核。
第四章 维护维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制订仪器设备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及材料。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分为自修和报修,一般性调试、接触不良、系统软件故障、网络故障等为自修类。零部件损坏及其他无法自修的(含质保期内)故障为报修类。
(一)报修:通过学校“湘信智慧”平台申报,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审核落实。遇紧急情况时可先通过电话报修,再通过平台补办报修手续。实验实训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安排维修。
(二)维修:维修分为校内维修及校外送修,校内维修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维修。校外维修由实验实训中心登记审核,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后送外维修。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将设备转交给第三方维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按仪器设备维修类型开展维修、报修工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在《湖南信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本》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现象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由使用单位及时联系供货商提供维护维修服务,做好详细服务记录备查,服务记录将作为仪器设备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质保期内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报修,供货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承诺履行售后责任,如有以下情形视为违约,应及时登记备查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
(一)未按售后服务承诺及时响应和维修的。
(二)现场无法修复,供货商在报修后24小时内未能及时检修且未能提供备用设备的。
(三)返厂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后返还给使用单位的。
第十八条 供货商违反售后服务承诺,设备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依据合同条款及售后服务承诺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不诚信合作单位。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需要更换配件的,维修人员应及时回收配件。回收的损坏配件进行登记入库,定期移交后勤处。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出校维修时,由使用单位报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湖南信息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单》,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未经审批同意而私自送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结算,须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及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实验实训中心经手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定期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开展设备使用、维护、维修技术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