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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实验耗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0-22 10:49:0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耗材的规范使用和科学管理,提高耗材的使用效率,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耗材(以下简称耗材)的管理以保证教学正常开展为前提,按照“提高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实验耗材的申购计划、购置、使用、回收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实施办法与责任。

第三条  由实验实训中心对学校耗材进行管理与监督,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耗材的日常管理,要求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

 

第二章 耗材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耗材是指全校本、专科教学内容中列入教学大纲的教学、实验课程(项目)、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所需耗材。(不含科学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所需耗材)

第五条  耗材的分类:

(一)材料:凡一次性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油料等。

(二)易耗品:凡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单价低于1000元且易损耗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电子元器件、零配件、电池、电源插座、劳动保护用品、体育用品等。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耗材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交需求计划、经费预算。

(一)使用单位必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学科竞赛等实际需求提供耗材计划清单,科学制订耗材经费预算,耗材计划应充分考虑库存耗材的储备情况;

(二)耗材采购计划实行集中审批管理,每学期期末使用单位根据下一学期实际需求提交耗材采购计划,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实验耗材采购申请表》,使用单位分管实验教学副院长/院长助理及院长审批后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对使用单位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后,统一报学校审批,审批后交学校招标采购中心。

第七条  计划一旦被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求增加或改变耗材时,由申购单位提交变更报告,变更后总金额未超出原预算金额的,由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教学主管校领导审批。变更后的总金额超出原计划的,由教务处和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教学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追加耗材经费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为耗材的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进行招标或集中采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由招标采购中心与使用部门协商共同完成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采购。


第四章 验收与入库

第九条  耗材验收由后勤处、实验实训中心、二级教学单位共同参与,组成的耗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条  耗材验收时,验收小组对采购的耗材要按照采购清单核对耗材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耗材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入账。(耗材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第五章 耗材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耗材的管理坚持“计划合理、购置及时、保管科学、使用正确、手续清楚、记账有据、记录齐全、定期核对、账物相符、处理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耗材保管

(一)使用单位应明确耗材管理人员、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发放领用规范。

(二)各种耗材应按照类别、特点差异和各自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对于特殊贵重耗材要单独保管,尤其是对于有毒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药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

(三)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盗,确保相应的措施保障到位。

(四)使用单位每学期末对库存的耗材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实验耗材库存表》,报备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四条  耗材领用

(一)耗材的领用必须根据申报计划进行领用,并进行领用登记。实验指导教师领用耗材应在教学活动开展前完成领用手续,充分做好教学前的准备工作。

(二)耗材的领用应遵循厉行节约原则,任何人不得无故超额领用耗材。

(三)任课教师领用的低值耐用品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丢失需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情况和原因,对无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四)使用单位耗材管理员根据各耗材申报计划如数发放耗材,并建立耗材发放领用登记台账。

第十五条  对于无使用价值的耗材由使用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由后勤处负责统一处理。每学期期末完成本学期符合处理条件的耗材处理。对于有毒有害的废品,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品处置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使用单位的耗材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不到位的使用单位,根据情节程度,提出整改意见。耗材的管理工作作为使用单位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